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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欠薪不能仅靠媒体曝光

2014-02-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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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公布今年第三季度存在重大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被曝光的25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违法使用18名童工。有14家企业和个人拖欠员工工资,其中有一家企业拖欠金额最多达300多万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公布今年第三季度存在重大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被曝光的25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违法使用18名童工。有14家企业和个人拖欠员工工资,其中有一家企业拖欠金额最多达300多万元;2家企业经营者欠薪逃之夭夭。

  作为企业职工,从事工作的目的就是养家糊口,满足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需求。欠债还钱,如此浅显的道理恐怕连幼儿园的孩子也知晓,更不用说企业公司的负责人了。职工干活,老板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容半点讨价还价。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目睹了太多欠薪老板的丑恶嘴脸,窥见了他们丧失良知和道义的无耻举动。

  从一定程度上,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曝光行为,对于打击欠薪、逃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也彰显出了该局的工作宗旨和内涵。但是,如果仅将无良无德企业置于曝光台,而不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打击和惩处,恐怕也很难戳到这些企业负责人的痛处。毕竟,连薪水都不发给职工的企业,在媒体上“抛头露面”一次,又能让他们献多大丑呢?

  在法律框架内,我们可以窥见对欠薪、逃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手段已非常完备。《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的四种情形。今年年初,恶意欠薪也升格到刑事处罚领域,为欠薪、逃薪的恶劣行径提供了刑事处罚的依据和平台。而且,最高院还专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了进一步威慑。

  其实,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比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由此,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处罚规定。但是,如此严刑峻法面前,为何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屡屡发生呢?究其原因,一来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面对无良的违法企业,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来监督执法软肋依然存在,不能以强有力的手段打击恶劣行径。

  所以,不能以曝光作为处罚欠薪、逃薪企业的最终方法,无关痛痒的手段根本无法引起相关企业的警醒和自觉。最关键的,还是依靠法律、信任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让法律真正成为弱势职工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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