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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休太多 年终奖如何算

2013-09-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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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

  摘要: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案例回放]

  韩某与济南市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10月24日期间,韩某向保险公司交了4张病假条,累计病休了43天。2011年4月11日,经保险公司审查后,未支付韩某2006年年终奖。韩某不服,诉至东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又诉至东莞市第某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第38条规定:职工当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年终奖。

  [案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韩某不能再享受年终奖金,故对韩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企业胜诉得益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HR,奖金发放制度须广泛征集尤其是中层领导意见,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这样能够规避风险。

  制约年终奖发放条件通常有年终成绩、是否提前离职、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合同约定等。企业须向劳动者讲明,年终奖并非大锅饭,符合“优秀”范畴方可获得相应奖金。作者建议企业HR在已有制度基础上,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形式,做到有据可依,避免纠纷。同时,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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