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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装饰五金建材供货合同纠纷案中代理原告获得材料货款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被告董某与原告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委托济宁王律师代理应诉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代理济宁任城区崔某起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胜诉判决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南京郑某诉济宁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代理郑某起诉获胜诉判决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从济宁某法院一案例看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赠与还是可要求返还呢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原告张某向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在济宁某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帮助原告米某胜诉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王律师帮助济宁陈某某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拿到剩余的房租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全胜-代理济宁市任城区XX通讯器材经营部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其森律师
2022-07-31
济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王其森律师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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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担保合同怎么认定合同追认,法律依据是什么
认定担保合同的合同追认规则是: 1、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为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 2、擅自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保证人书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的,保证合同就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知识
2024-06-27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民间借贷纠纷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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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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