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免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2001年1月1日后签订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2)人防工程的免税规定
纳税人承建列入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人防战备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其取得的工程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