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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12-27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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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

  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要求,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制度。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到总体税负的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时效,例如,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规定了到期日。企业如有疏忽,或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请,就会丧失机会。此外,企业在减免税快到期时,将未来收益在减免税期间内实现,将亏损推迟到征税期再实现,也可以达到规避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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