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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2014-04-2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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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嵌入式软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嵌入式软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财税〔2008〕92号文件还规定了纳税人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公式=(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税务机关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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