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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2-12-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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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在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和引进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扩大对外开放,让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带动和辐射其他地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的纵向深入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现行在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在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和引进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扩大对外开放,让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带动和辐射其他地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的纵向深入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现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与形势的发展、客观实际的需要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暴露出多方面的弊端。其中尤为突出的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侧重于地区性优惠。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它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度假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台商投资地区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执行情况看,存在层次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就外商投资者而言,由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分层次,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如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规模远远小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措施,给涉外税收管理造成了复杂局面。

  二是税收优惠方法单一,优惠的激励作用弱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且局限于优惠期减免、优惠税率、优惠税额减征上,如“二免三减”等,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这种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对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其鼓励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因为前者获得收益的时间短,而且可以避免因政治、经济因素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西方国家就较少或谨慎使用减免税而较多采用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方法。另外,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的因素,部分外商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投机取巧的方法,去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这也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税收优惠审批权限高,执行难以到位。由于现行涉外所得税法颁布较早,当时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优惠政策过多,如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的审批;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投资3000万奖元以上的项目优惠税率的审批;从事农、林、牧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折旧方法的改变或加速折旧的审批等等。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在总局,且附报的资料过多,执行起来操作复杂,难以执行到位,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或下放管理权限,加以调整。

  四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外资企业失衡,实际税负不公。涉外企业费用列支相比内资企业而言,在费用扣除标准、扣除金额、扣除比例上,相对过宽,如外企工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内企实行“计税工资”标准。此外,外企折旧残值比例的提取、广告费的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等也偏松,容易让企业钻空子,执行上也不好掌握,管理上不利于控制。

  针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选择税收优惠方向。变侧重地区性优惠为地区性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应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要把经济结构问题解决好,才能扩大国内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也才能切实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的方向,尤其是应根据中西部大开发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将区域优惠重点由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并注重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的结合。

  二、调整税收优惠方式。变减免税的直接优惠为宽免税基的间接优惠,对于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急需发展和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中西部投资项目,除暂时保留特殊优惠外,逐步取向税前专项费用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资本性投资扣除等优惠措施。

  三、简化税收优惠管理方法。变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制为备案登记制,对实体法已明确的优惠政策,从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有利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为出发点,赋予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部门必要的管理审批权;对税前扣除项目,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项目的和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改税务机关审批制为事前登记制、事后备案制,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如对企业采取哪种方法折旧、加速折旧年限,要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生产特点决定,不宜通通上报审批,实施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即可。

  四、贯彻税收优惠公平方针。变税收优惠差别待遇为内外资企业统一优惠,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仍施行内外两套税法,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直接优惠(如减免税)和间接优惠(如税前扣除)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别待遇,这些优惠差别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应按产业政策,结合区域政策确定税收优惠,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外资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好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优惠合理配置资源的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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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税收优惠制度?
 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退税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   9.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10.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   11.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按18%、20%、22%和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至2010年,对设在西部12省(区、市)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民族自治地区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厂房等建筑物除外,下同)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降低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和低丰度油田开发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比照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农产品、饲料、化肥等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回收经营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允许其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页岩油及相关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瓦斯抽采销售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所得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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