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校办税人员向地税局咨询,该高校对外开办了职工培训班。他们取得这部分收入全部归学校且单独核算。他们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答复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对上述内容做了进一步解释:“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而进入学校下属部分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此外,财税[2006]3号文第四条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以上文件可知,该高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