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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家软件企业当年未免税可按10%缴企业所得税

2012-12-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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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6]1040号),联合审核认定了包括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在内的157家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据悉,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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