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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1-03-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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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4/10/09)2004-10-9酒政办发〔2004〕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4/10/09)
2004-10-9酒政办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措施,也是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多地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市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有关工会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问题,并就企业改制中职工下岗、安置、再就业及职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商议确定。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市总工会会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旁听。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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