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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

2014-08-2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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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参与了从评估到拍卖再到偿还的全部过程。表面上看,法院是委托拍卖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另一方当事人。但从实质上分析,法院的一切行为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代表...

  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参与了从评估到拍卖再到偿还的全部过程。表面上看,法院是委托拍卖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另一方当事人。但从实质上分析,法院的一切行为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强制权)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代理的委托行为,法院在强制拍卖不动产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形式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真正的委托人仍为被执行人,亦即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强制拍卖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1.税款流失。被执行企业因拖欠债务无力偿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强制拍卖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时监督被执行企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承受方纳税情况做要求,不对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转移房屋土地的纳税情况做要求,因此对被执行人税款缴纳情况缺乏制约。二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置。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整个过程中,忽略了纳税环节的设置,纳税义务发生时,法院及拍卖机构不提示或要求纳税人(尤其是被执行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纳税主体缺失。法院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企业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企业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是一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便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对其监控的力度也就大大降低。

  3.征管难度大。目前,对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行为缺乏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被执行企业的应缴税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税款到底从哪个环节入手征收?如何监控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拍卖不动产的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征收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又都是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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