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一、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拍卖行业通行惯例制定。
二、拍卖人声明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拍卖人)在此声明:竞买人应已了解《拍卖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规则》,并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接受本拍卖人提出的要约和本《规则》的规定。
三、瑕疵声明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权属、品质等情况,实地察看,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本拍卖人所提供的标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本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权利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四、竞买手续 参加拍卖会之前,竞买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国企业还应提交驻华使领馆证明;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和驻华使领馆证明。竞买人应交纳保证金并取得竞买号牌后方能参加竞买。
五、竞价过程约定
1、拍卖师公布标的、起拍价、竞价阶梯后,竞买人即可举牌应价。
2、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前次应价自动失效。
3、标的物由最高应价者得;相同报价由先举牌者得;但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不成交。
4、竞买人的应价一经拍卖师击槌即表示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字。
六、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向本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的保证金在付清所有成交款和佣金之时退回,或充抵成交价款。
七、标的物的提取 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接收)标的物或办理产权移交手续,逾期造成对该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由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标的的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可能造成的他人损失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八、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违约,本拍卖人有权不退回保证金,并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收回拍卖标的,进行再次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拍卖的价款低于前次拍卖价款的,违约买受人应补足差额。同时,本拍卖人有权追究违约买受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竞买人费用自理原则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会是竞买人的自愿行为;竞买人为竞买活动付出的一切成本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论其竞买是否成功,也无论是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撤拍、变更拍卖方式、起拍价等)。
十、不可抗力 拍卖成交后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经过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 与拍卖有关的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本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补充条款 在本拍卖人举行的拍卖会现场宣布的《竞买合同》为本规则的补充条款,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