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企业实际使用中折损较快的固定资产出台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012年财税(2012)27号文对企业外购软件及集成电路行业生产设备作出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优惠。
2、之后在2014年、2015年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企业现金流量,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对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规定了相关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1)是上述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2)是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3)另外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1、是固定资产类别:“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需注意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费用化的适用范围。
2、是固定资产取得:“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在实务中需注意通过融资租赁、捐赠、投资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费用化。
3、是固定资产新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购入旧货也可一次性费用化税前扣除。
4、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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