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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高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2013-01-1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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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处理:

  1、仪器设备使用期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5、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6、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7、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报废要求

  1、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2、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送交学校资产管理处以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并同时交回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凡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报废销帐。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拆卸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3、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应当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时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待批准后,应当在统一回收时,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留用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4、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上交学校财务。

  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方法

  处置已批准报废的大宗固定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进行,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1、拍卖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由资产管理处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对价值较大或批量的废旧物资应邀请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2、拍卖前向校内外发布拍卖公告,通告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拍卖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动员潜在人员参与竞买,增加拍卖透明度。

  3、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的单位应在三家以上,拍卖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确认后方可成交,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校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经批准报废的大宗固定资产,拍卖前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废旧物品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低保留价,拍卖未能达到保留价格则不能成交,可另择时机重新拍卖。

  5、竞买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五内付清款项,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归档,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四、报废办理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经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报废资产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帐面原值、存放地点、使用人和资产当前的技术状态等内容,并提交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技术资料。

  2、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资产的单价低于1万元或资产的总价低于5万元的(含),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技术鉴定;资产的单价高于1万元或资产的总价高于5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技术鉴定。

  3、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应按各自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批,审批时应当提交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资产的单价低于1万元或资产的总价低于5万元的(含),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的单价低于5万元或资产的总价低于15万元的(含),由分管校长审批;资产单价超过5万元或资产总价超过15万元的应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审批;资产总价超过15万元(含)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资产的单价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初审并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和报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4、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的批复要求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处理。

  对于拟报废的资产,资产管理处要逐台进行实物核对,除了不易拆除、移动的资产外,报废资产一般均应入库,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入库时,资产管理处应出具《报废物品入库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库房管理员、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和原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各保存一份。

  对于拟报废的其他资产,资产管理处可根据报废资产的具体情况,决定回收入库或指定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拍卖。

  5、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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