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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拍卖】北京德宝国际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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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8 17:44
导读: 北京德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第二条:名词解释(一)“本公司”指北京德宝拍卖有限公司;(二)“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

  北京德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一)“本公司”指北京德宝拍卖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分权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竞买人”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必要手续后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买受人”指出价最高并经本公司确认为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六)“各项费用”指本公司用于照相、制版、印刷、包装、运输、估价、鉴定等相应费用;

  (七)“佣金”指以落槌价为基数,根据本公司与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约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数额。一般为落槌价的10%;

  (八)“购买价”指落槌价加佣金及其他各项买家应支付的费用;

  (九)“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价值;

  (十)“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第二章 关于卖家的规则

  1 保证及赔偿

  第三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本公司认为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议。

  第四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对其拍卖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优先权等物权或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该拍卖品的一切有关资料,并要向本公司指明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拍卖品瑕疵。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该拍卖品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所造成的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2 公司的决定权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事宜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二)以各种形式对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描述和评价;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品以及修订底价;

  (四)确定拍卖品的起拍价和拍卖图录上的参考价。

  3 底价

  第八条:所有拍卖品均设有底价,底价由卖家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卖家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拍卖流标后七天内,本公司有权以低于底价10%以内的价格售出。

  4 佣金

  第九条: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品,卖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应为实际落槌价的10%;对未成交的拍卖品,卖家应以底价的3%支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同时支付其他各项的应记费用。

  5 保险

  第十条:除卖家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品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有效期直至买家应付款到期之日止。

  第十一条:买家应支付相当最高竞投价1%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如卖家书面告之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品,则风险和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卖家自负。

  第十三条:因虫咬和天气情况对原作造成毁损,以及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本身之外附属物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6出售收益支付

  第十四条:买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之后,本公司应在三十五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以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卖家,但须在买家没有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如三十五天届满,本公司仍为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卖家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如卖家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卖家负责。

  7 撤回拍卖品的收费

  第十八条:卖家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并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底价2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该拍卖品底价1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

  8 对未能售出之拍卖品的处理

  第十九条:如拍卖品未能出售,卖家应在本场拍卖会后两个月内领取该拍卖品,费用自理。再领取期限届满后,,卖家仍未领取其委托的拍卖品,则此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卖家自行承担责任。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退还之费用及风险由卖家负责。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有关买家的规则

  1 买家

  第二十条: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二十一条:买家之代理人须凭买家之委托代理函及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代为竞投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买家本人。

  2佣金

  第二十二条;买家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10%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卖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3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二十三条;买家一经成功投得拍卖品,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价款项之后,即获得拍卖品之所有权,领取拍卖品。如买家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应当场缴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从拍卖日计起七日内一次付清,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清全款应视为拍卖品未售出,定金及佣金概不退还买家。

  第二十四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使用支票方式付款须在款项到帐后方可提货。如以异类货币支付,则按拍卖日前一工作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相关汇率折算。货币兑换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买家承担。

  第二十五条;买家须在拍卖品出售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品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家支付,且买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家自行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坏由买家自负。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page]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本公司不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4拍卖品出售后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买家付清全额购买价款项后既对已购拍卖品付有全责,即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家承担。

  5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买家久不付款(三十五天之后)或久不领取已购拍卖品(付清货款三个月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家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控告买家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有权撤消本公司与该买家的所有交易,并扣留公司向其售出的所有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支付),直至买家履行所签协议和本公司拍卖规则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违约买家及违约行为;

  (四)有权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买家应付购买价款部分,由买家补足给本公司;如再出售后,所得扣除买家购买价款及其他有关的各项合理费用后有盈利,同样应归属买家。

  (五)有权要求买家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6担保

  第三十条: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均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一条: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公司可考虑撤消交易并向买家悉数退款:

  (一)从拍卖日起三十日内,买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报告后,本公司收回该拍卖品,该拍卖品必须保持原状;

  (三)买家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该拍卖品为赝品,同时买家又拥有该物品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四)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出售。

  第三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家既失去与本公司交涉的权利:

  (一)刊登拍卖品图录的说明符合当时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清楚表明这类意见具有争议;

  (二)只能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品为赝品,而该方法是在拍卖图录出版后才被普遍使用;或该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对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原买家的所有权已转让或买家未持有原始发票。

  7拍卖图录及说明

  第三十三条: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中拍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处境的拍卖品,将在图录中以“*”符号注明。

  第三十五条:买家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12%的佣金及其他应记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卖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8委托竞投

  第三十六条;买家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但对代为竞投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投,本公司及职员概不负责。

  第三十七条: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拍卖三日前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投协议,并将竞投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缴纳本公司,并在竞投成功后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投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买协议者为成功竞买者。

  第三十九条:若本公司在买家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投,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回其保证金,不收任何服务费。

  第四章 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本公司有权撤消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作为买家和卖家的中介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家或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摄影、摄像,进行图录出版和展示。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底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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