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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3-26 16:12
导读: 摘要: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摘要: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问】公司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一项固定资产,成交价为100万元,而该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价值为150万元,拍卖前评估的价值为170万,请问应如何入账?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所以,公司拍得固定资产应该按100万元的成交价款,以及所支付的拍卖佣金、办理交割及过户的手续费(如果需要的话)、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至于折旧,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此基础上,以确定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考虑资产的原来账面价值、折旧情况以及拍卖前的评估价格,但如果能取得该资产原来使用状况的可靠资料,可以作为确定资产合理使用寿命的参考,但不必要拘泥于原账面的原值、净值等指标。《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准则没有重大差别,税务方面也未见明确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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