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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盘点制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4-18 09:50
导读: 公司财产盘点制度1.总则1.1.目的为加强财产使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并特制定本财产盘点办法。1.2.盘点范围本制度所称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盘点。1.2.1.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公司财产盘点制度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财产使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并特制定本财产盘点办法。

  1.2. 盘点范围

  本制度所称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盘点。

  1.2.1.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1.2.2. 低值易耗品: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金额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1.3. 盘点方式

  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各一次。

  2.公司资产的盘点

  2.1. 盘点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2.2.1. 总盘人: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置。

  2.2.2. 主盘人:盘点工作的现场指挥。由行政综合办主任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实际推动、实施及协调。

  2.2.3. 盘点人:盘点工作的执行者。由各资产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2.2.4. 监点人:盘点工作的监督者。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由其他部门支援),主要负责会点、,并与盘点人进行分段核对和数据落实工作。

  2.2.5. 协点人:盘点工作的协助者。由行政综合办指派,负责盘点记录资料的整理。

  2.2.6. 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监点人、协点人,其职责亦同上。

  2.2. 盘点前准备事项

  2.2.1. 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据盘点种类、盘点项目的实际需求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2.2. 盘点用具由行政综合办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2.2.3. 盘点期间已收到但未办妥入帐手续的资产,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2.2.4. 其他要求:

  (1) 资产的放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有标示牌/签。

  (2) 各项财产登记卡应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3) 各项会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利用“资产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资产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资产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

  2.3.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2.3.1. 财务部门应于盘点总体计划表呈报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具体计划表,由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3.2. 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2.3.3. 盘点时的注意事项:

  (1) 协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一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后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若有出入者,必须重点)。“盘点统计表”一式两联,盘点人及协点人各存一联,以备日后查核。

  (2) 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资产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2.4. 不定期抽点

  2.4.1. 由公司总经理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专门人员抽点,并填具“财产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4.2. 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资产经管部门为原则。

  2.4.3. 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2.4.4. 不定期抽点同样应填列“盘存表”。

  2.5. 盘点报告

  2.5.1. 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资产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说明及处理方法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盘点盈亏报告表”经总经理签核完毕后,第一联送资产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

  2.5.2. 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总经理核签。

  2.5.3. 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总经理核签。

  2.5.4.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报表,年终时才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2.6. 其他注意事项

  2.6.1.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2.6.2. 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安排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监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无法参加盘点时需觅妥代理人并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2.6.3. 所有财产盘点均以静态盘点为原则,盘点开始后应停止一切财产的进出及移动。

  2.6.4. 盘点所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目均需完整填写;若遇修改,均须经盘点人及监盘人签认后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2.6.5. 参加盘点人员的超时工作时间可报加班补贴或经核准后安排补休。

  2.6.6. 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监盘人指挥监督。

  2.6.7. 盘点终了由各组监盘人向主盘人报告,并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3.罚则

  3.1. 盘点工作奖惩

  3.1.1. 参加盘点工作的人员应切实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可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3.1.2.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主管部门处理。

  3.2. 帐载错误处理

  3.2.1. 帐载数量如因漏记、错记、错算、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呈总经理

  3.2.2. 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或凭证有未盖章、签章、签证以及有虚构数字者由财务主管议处。

  3.3. 赔偿处理

  资产使用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报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3.3.1. 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偷换或化公为私等舞弊者;

  3.3.2. 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page]

  3.3.3. 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4.附则

  4.1.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后,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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