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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招标?

2015-12-1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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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常能听到某某项目招标,通常招标的对象都是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主办的,需要工程量大、投资金额高的大项目。我国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能够招标的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这些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采购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应当在招标人、招标项目、招标资金三个方面满足基本招标条件。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的责任有哪些?

  1、公告资格预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资格预审结束后,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3、可以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5、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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