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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程序 关上“方便之门”

2014-11-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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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投标法》严禁招标方或代理方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严禁泄露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标底等信息(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问题是,政府发包项目从招标信息发布、投标、评标,再到开标等环节,几乎不...

  《招标投标法》严禁招标方或代理方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严禁泄露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标底等信息(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问题是,政府发包项目从招标信息发布、投标、评标,再到开标等环节,几乎不可能做到全程监督不遗漏。

  晚于《招标投标法》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则提出,政府采购项目应公开进行,采购、审核、验收各环节要实现分离(第六十一条)。这个条款的推行难度就要小得多,然而《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各地各领域仍频频曝出政府发包、采购项目中的招投标丑闻,政府发包价或采购价甚至远远高出市场均价,而这些曝出的丑闻仅仅是招投标管理乱象的冰山一角。大量丑闻案例揭示指出,分离政府采购项目各操作环节、强化管理尽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却被故意搁置。

  莫佛素案目前所能反映的信息,也印证了政府发包项目招投标程序空置,就源于有关主管官员、主办部门有意为之的事实。此案中,保洁公司获得区长签名,经区城管局会议讨论就可获得承包商资格;福田区城管局更是集清洁环卫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招标单位、具体招投标活动监督单位、项目的具体考核单位的四重身份于一身,经办官员得以轻而易举地上下其手,完成利益输送操作。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要求,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规范与纠正。此案之外,深圳市一些区级行政单位和基层街道,迄今仍由城管局、街道办全方位主导清洁环卫工程招投标,可以认为,这些区级行政单位和基层街道很可能存在同样的廉政风险。

  深圳市2009年下发《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管理,要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在各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意见》得到完整有效执行,莫佛素一案中的涉事保洁公司2009年后就将无法沿袭原先的操作模式,继续承揽福田区的清洁环卫工程。而今莫佛素案开审,《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深圳市《意见》等公文未获严格执行的后果已经得到初步反映,深圳市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以此案开审为契机,推动全市范围内政府发包的清洁环卫工程招投标程序的梳理完善,使之依法依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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