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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交通局招投标纠纷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2 10:29
导读: 摘要: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交通局、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学敏、诉讼代理人丁爱峰,刘怀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庆礼、诉讼代理人曹瑾、赵明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康亚民、诉讼

  摘要: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交通局、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学敏、诉讼代理人丁爱峰,刘怀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庆礼、诉讼代理人曹瑾、赵明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康亚民、诉讼代理人朱汉东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交通局、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学敏、诉讼代理人丁爱峰,刘怀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庆礼、诉讼代理人曹瑾、赵明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康亚民、诉讼代理人朱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系被告建设项目,一九九八年九月上旬进行公开招标。其与另外四家建筑企业报名参加投标。九月三十日,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商丘市联建公司总分第一,其排名第二。但是商丘市联建公司报名联系人是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俊,项目经理是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学敏,且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有虚报业绩的行为。其以上述理由认为商丘市联建公司本次投标不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当场进出异议,并要求复议。工程建设指挥部接受其要求,分别于九八年十月九日、十月十三日、十月十四日三次进行复议,陈学敏均未出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指挥部在查清商丘市联建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决定:取消商丘市联建公司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二的永城市友谊公司替补中标;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举行奠基典礼,并通知其做好奠基准备工作。十一月二十日,其参加了开工典礼,并进行了施工。后因多种原因暂停施工。

  其在复议中标后,被告没有给其出具中标通知书,故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中标,并责令被告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又称,本案第三人注册资金仅210万元,根本不具备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更无中标资格。要求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投标,已确定商丘市联建公司为中标单位,非法定事由不得改变。本案原告投标申报的项目经理属三级资质,不具备承建此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能力,故原告不具备法定中标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其依法申报参加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如实申报业绩,经评定,已确定其是合法中标单位,并经现场公证证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商行初字第12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中也已认定其中标。原告以已是此建设项目的中标人为由起诉并主张权利,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其申请参加诉讼。周广俊以其名义申报投标与其无关,其申报参加投标的报名联系人是其聘任的项目经理陈学敏,其从没委托宏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俊为其报名,即便是其委托周广俊申报投标,也不违背法律规定。要求依法确认其是合法中标单位。又称,原告申报投标的项目经理属三级资质,只能承建跨度在21米以下的施工项目,而本案中的工程跨度为26.5米,原告项目经理不具备承建此项目的资质条件,原告不具备此建设项目的法定中标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经商丘地区计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原永城县交通局(后更名为永城市交通局)在永城新城区建设汽车客运站,永城市人民政府将新城汽车客运站建设列入一九九八年要办的十二件大事之一,决定进行建设施工,并成立由市交通局、市建工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招标公告,公开进行招标。公告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为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建筑面积为6600.68M2,建筑企业资质要求为二级以上建筑企业(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及其它资料)。并制定工程投标须知,对工程概况、取费类别、投标范围、工期定额、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承包方式、工程造价计算办法、结算办法、报送标书的时间地点等发出要约邀请,同时还提出:在报送标书时,要同时送达《永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定标办法(试行)》所要求的有关原始证件等。本次招标所依据的《永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定标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一、采用百分制评标,按项分档打分的评分方法及顺序。其中规定:评分内容包括企业业绩及信誉、工程质量、投标报价、建设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五项,每项缺档者为无效标书。按评分总分的高低,排列投标单位顺序,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二、评分计分标准及计分规则等。

  招标开始后,先后有十二家建筑企业报名投标,经指挥部对报名企业资质和企业申报业绩考核后,确定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与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第五家建筑企业参加投标,此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报送了标书及有关材料。原告投标报名登记表中填写的投标人名称是永城市友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敏,企业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报名人张学敏。项目经理为本公司项目经理蒋笃庆,其资质等级为工民建三级。第三人投标报登记表中填写的投标人名称是商丘市联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亚民(被委托人周广俊),企业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报名人、联系人均为周广俊,项目经理是陈学敏,资质等级为工民建二级。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收到五家投标企业标书后,工程建设指挥部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组织评委进行评标,永城市公证处委员到场进行公证。评标结果:商丘市联建公司得101.71分,永城市友谊公司得97分,商丘市三建公司得89.82分,永城市光明实业公司得84.39分,永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的标书为废标。指挥部即组织投标单位当场宣布了评分结果,公证员宣布了(1998)永证字第244号公证词,证明本次招、投标活动及商丘市联建公司中标合法、有效。永城市友谊公司当即对公证处宣布商丘市联建公司中标提出异议,其以商丘市联建公司报名联系人周广俊系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间商丘宏业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陈学敏是商丘宏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无项目经济资质证书)且有虚报业绩的行为为由,认为商丘市联建公司本次投标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属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行为。要求指挥部予以复议,并对商丘市联建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鉴于此,工程建设指挥部当场宣布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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