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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

2019-07-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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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规定的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通过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合同的签订对象。那么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是什么?中标服务费是否可以收取?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

  中标服务费是采取阶梯累进制,如货物中标600万元,那就要缴纳中标服务费:100×1.5%+400×1.1%+100×0.8%=6.7万元

  如货物中标1000万元那就是缴纳中标服务费:

  100×1.5%+400×1.1%+500×0.8%=9.9万元

  实际上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费,由招标方转嫁到中标方身上了。

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承担?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河北省建筑条例》规定: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建设系统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允许由中标人支付,不经建设系统监管项目允许由中标人支付。

  三、中标服务费是否可以收取?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中标服务费这一概念。如果单从字面来理解,这一费用是基于中标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接受这一服务的只能是中标人。如果中标人需要中标服务,招标人或者采购人能否给中标人指定提供中标服务的招标代理公司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结果就属于强买强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中标服务费是由于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提供中标服务,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的,这样的招标文件应该是违法的。

  实践中,几乎没有人把中标服务费理解为由于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提供中标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业界普遍认为,中标服务费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一种“俗称”,将其理解为招标代理公司向招标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据此,招标代理公司接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理应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1980号文也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其第十条明确,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但该文发出不到一年,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布,将1980号文第十条中的“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合同法》有关内容来看,招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招标人的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招标人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中标人),而债权人(招标代理公司)也同意这一做法,因此,这样的转让是成立的。将中标人应当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参加投标,也可以理解为接受了这一要求。这样就构成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将中标服务费理解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招标代理服务费也由1980号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价,这意味着将来行政机关(包括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不会再对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干预,当然也不会干预相关主体自行约定如何支付。也就是说,今后以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也不会是非法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中标服务费是采取阶梯累进制,实际上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费,由招标方转嫁到中标方身上了。相信很多人都对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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