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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12-12-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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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4]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九月二日浙江省高速公路项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4]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
  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省政府确认的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五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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