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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2-12-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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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文号:铁计[1999]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均实行招标采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计[1999]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均实行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机车车辆的招标投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道部设置机车车辆购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
  2.指导招标人(买方)、投标人(供方)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定招标通告、确定标底,审批评标报告或确定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4.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成员由计划、财务、科教司、运输局等组成,按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办公室工作。
  招标办公室职责:
  (1)组织招标的日常工作,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2)提出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建议,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需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4)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5)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招标标书;提出年度机车车辆购置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招标人所提招标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的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并经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部招标领导小组核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招、评标专家,专家条件及人员组成应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1.专家组负责招标标书、投标标书的评审。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评审投标标书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
  2.招标代理机构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由部按计划资金(包括更改资金、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其他资金)总额控制,由招标人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视资金配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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