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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12-12-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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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建市场[2003]5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深建市场[2003]5号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代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家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
  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与年检以及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三)协助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列席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并接受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的咨询。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提出聘用意见;
  (四)主管部门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退休满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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