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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2017-07-30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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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2000年1月1日,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的建筑房地产领域内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

  该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近十年来,的确是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诸如杭州地铁事故这样的问题,具体如下。

  1、合理最低价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

  目前,在最低价评标方式实施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分析论证的依据、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故,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为了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或者认为"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是相同的概念,于是认定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将最低的价招标方式演变成为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2、恶性竞争导致劣胜优汰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旧处于一个发展的时期,市场尚未成熟、规范。建筑企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将最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抢标。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的建筑企业,为了取得工程,片面地将投标的价格报低,谎报成本,以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这样的建筑企业承包了工程后,为了弥补成本的缺口,只能靠偷工减料、降低支出来实现。这样的做法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工程粗制滥造,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最终造成"半拉子工程"、"低质低价工程"。

  3、施工设计联手,高价索赔,背离招标初衷

  许多建筑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钓鱼工程",就是在最低价中标法应运而生的。所谓"钓鱼工程",就是指建筑承包商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一些其它手段,如施工、设计联手,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如此一来,工程的一些关键人员就有可能被拉下水,腐败工程自然而然地产生。这与招标人"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招标初衷背道而驰。

  4、买标卖标、串标陪标,导致建设工程虚假繁荣的现象

  《招标法》规定,招投标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这样的原则往往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操控局面或者保证中标,往往在相互之间买标卖标、串标陪标,事实上,多个投标人代表的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投标人的利益,甚至,几个投标人竟是"一母多生",投标人采取这样的方式目的是为了瓜分市场,"轮流执政"、"利益均沾"。这种买标卖标、陪标的方式,制造了一个"积极"投标的虚假繁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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