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到齐后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如变更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以保证全体投标人准时到场后开标。
(3)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