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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网站曝光类栏目设置现状调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2 10:27
导读: 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号)亮相中国财经报。以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之外的投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不良行为等内容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栏的建立,标志着本报在履行媒体监督职能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此之前,

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号)”亮相中国财经报。以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之外的投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不良行为等内容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栏的建立,标志着本报在履行媒体监督职能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此之前,该报记者曾对31个省、市、自治区本级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的政府采购网站信息公告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政府采购网站设置了专门的曝光类栏目,对投诉处理决定和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披露。

种种迹象表明,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实施6年之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公告的力度在逐步扩大,而且公告内容越来越多地触及一些被认为是较为“敏感”的领域和事项。

60%的政府采购网站设置曝光类栏目

根据2004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第8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进行公告。

在该办法实施之初,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集中采购目录、制度性文件成为各地政府采购执行中例行公告的项目,而涉及其他含有“曝光”意味的内容较少。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信息化和透明度建设的推进,政府采购公告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对于违法违规事项和投诉处理决定主动进行公告,成为最鲜明的变化之一。

据调查统计,31个省级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的政府采购网站中,有21个在网站首页设置了曝光类栏目,约占总数的60%。

设置了曝光类栏目的21个政府采购网站,总共有112条曝光记录,且大部分为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其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有36条,占曝光总记录的32%;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有14条,占曝光总记录的12.5%;协议供货期间,协议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价格调整,最高限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有12条,占曝光总记录的10.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受到处罚的分别为16条和7条,各占曝光总记录的14.2%和6.2%;另外,供应商未按期交货占曝光总量的3.6%,供应商行贿占曝光总量的0.89%。

除了供应商的违规行为以外,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被列入曝光行列。比如,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标过程中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全部项目都未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评审专家未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联系以及收受礼卡和财物等。

对于在网上主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形式,部分地方监管部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曝光台这种手段来对违规处罚进行公告,其本身不是目的,更多的是想利用这种形式对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敲响警钟,从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曝光台不仅是对处罚内容的公示,还是对遵法守信行为的鼓励,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的一项重要工具。

各地曝光记录“冷热不均”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调查统计,在35个政府采购网站中,尚未设置曝光栏目的有14个,约占40%。设置了曝光类栏目的21个政府采购网站总共有112条曝光记录,平均每个网站只有5条记录。而各地的曝光纪录也呈现出“冷热不均”的状况。

曝光纪录较多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分别有22条和17条内容。相比之下,有的地方只设立了曝光台、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供应商黑名单等,但栏目中内容较少,甚至有网站只发布了1条曝光记录,时间还停留在2006年。

曝光内容少,并不意味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违规行为。南方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不可能存在违规现象为零的情况,特别是各地供应商不守诚信的现象会经常出现。要完善曝光违规行为这项工作需要各地政府采购部门的重视。”

而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则表示,违法违规的行为当事人大多为本地供应商,一旦进行曝光公告,对这些供应商未来的经营和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涉及这类内容的公告应该慎重。

尽管部分地区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上尚存在某种顾虑,但有关专家表示,在政府采购社会关注度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已不只是是否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问题,而是政府采购强化主动监管、规范当事人行为、建立政府采购诚信机制的重要执行手段。在实践中,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重视网络曝光台的建设工作,不但要设置曝光栏目,更要将其充分利用起来,建立起不良行为发布的常态机制。而同时,应当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公告平台,以切实增强对不良行为当事人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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