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货币符号。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了包括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港澳
人民币在中国香港和澳门不是法定货币。他们有按基本法自行决定发行的港币和澳门币。但是现在港澳地区有些商店接受使用人民币交易,而一些香港的银行亦开设人民币窗口,容许市民存入﹑提取或转帐人民币现钞。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
台湾的法定货币为新台币,所有的买卖交易皆以新台币进行。所以,在台湾境内一般商家不接受使用人民币。台湾法律亦仅认为人民币是“有价证券”,不具有通货身份。台湾之银行一般均不接收人民币的兑换,但马祖和金门的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分别在2005年10月3日和10月4日开办兑换人民币,每次上限为人民币两万元。2008年7月4日起,随着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周末包机”等“三通”实现,在台湾本岛可以在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自由兑换但有一定的限度。
其它地区
人民币在朝鲜的外汇商店可以自由使用。
人民币在越南少数地区主要是北部边境可以使用。
人民币在新加坡部分商店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