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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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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09:30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1993年12月开始施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正式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行专用卡的分行要处理好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与专用卡的关系,按照以牡丹信用卡和牡丹灵通卡为主,以专用卡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牡丹信用卡系列产品。

  二、各行原发行的使用磁条及密码、联机实时支付款项的专用卡,应逐步过渡为牡丹灵通卡,以使牡丹灵通卡与牡丹专用卡的市场定位更加准确。

  三、各行原发行的不可透支、不使用密码、不挂失、不计息、可取现消费的银行卡,今后应作为不可透支的专用卡,使用总行批准的专用卡卡面,严格按《办法》规定发行。此类卡今后不得再以储值卡、生肖卡、礼品卡等名称命名。

  四、为防止诱发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各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该规定,不得再发行不记名式的储值卡。

  五、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做好储蓄所、特约单位等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专用卡业务的顺利开展。

  六、总行正组织修改有关专用卡的大机和微机应用系统程序,并将于6月底前下发各行,因此,各行不要自行修改程序,以保证全国牡丹卡计算机应用系统版本的统一。

  各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信用卡部。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现金流通,促进牡丹卡业务发展,加强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指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使用,具有专门用途的银行卡统一命名为“牡丹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各行均不得另定名称。

  专用卡主要用于在指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办理各种代收代付业务及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结算。

  第三条 经总行批准办理牡丹卡业务的分(支)行,可发行专用卡。

  第四条 专用卡的标志形状同牡丹信用卡,中间为白色的“M”,背景颜色以印刷色谱为依据,左边为红色,由100%的红、60%的黄和20%的蓝组成;右边为灰色,由50%的红、70%的蓝、50%的黑和50%的黄组成。

  第五条 各行发行专用卡应使用总行统一设计的版面图案,若有特殊需要,经总行信用卡业务部批准,也可使用特别指定的卡面图案。特别指定的专用卡卡面图案,必须使用统一的牡丹卡标识系统,即专用卡标志、中国工商银行中英文字体和带有牡丹花图案的防伪标志保留在卡面原位置。

  第六条 使用特别指定专用卡卡面图案的分行,须提前二个月向总行信用卡业务部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行所发专用卡业务介绍和管理办法;

  (二)卡面图案和卡背面的文字说明;

  (三)专用卡市场预测,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所需卡片数量。

  第七条 专用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两种:可透支的专用卡和不可透支的专用卡。

  第八条 专用卡的卡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磁条格式应采用工银发〔1991〕72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交易卡标准。专用卡按可否透支分别采用两种凸印格式。专用卡的凸印格式及代表的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批量制卡,但每卡必须对应一个账户,其账户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应设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透支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申领手续比照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在发卡行指定的网点发行。发卡时,经办人员必须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登记持卡人姓名。

  第十二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只能在一定区域使用,不得以压卡脱机方式支取现金。不可透支的专用卡不使用密码,不挂失,必须在联机实时扣账的条件下支付款项,不得以压卡方式脱机支付款项,不得在ATM上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专用卡在本地或异地的指定储蓄所或对外营业的发卡机构办理存款,也可委托他人在本地或异地的对外营业的发卡机构不使用卡直接办理存款。委托他人办理存款的,汇款人须在存款单上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存款金额、汇款人姓名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应将有关单据按照牡丹信用卡存款办法划管辖行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专用卡磁条和密码联机实时支付款项或使用不可透支的专用卡,特约单位或银行经办人员可免验持卡人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专用卡各种收费标准应比照牡丹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免收年费,只收工本费,工本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

  可透支的专用卡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存款可不计付利息。

  可透支的专用卡贷款须按照牡丹信用卡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六条 专用卡在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使用,信用卡部门必须按照牡丹信用卡手续费率收取特约单位手续费。专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受理牡丹信用卡。

  第十七条 发行专用卡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专用卡发行管理办法和专用卡受理、使用规则。专用卡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专用卡挂失或止付,只能在有关区域止付,不得向总行计算中心传送止付名单,否则收取止付名单传输费,并按止付名单传输错误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专用卡的空白卡由总行指定厂家集中印制,各行须按照总行《关于加强空白信用卡、专用卡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领、运送和保管专用卡。

  第十九条 专用卡存款、取款和转账均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牡丹卡存款单、取款单、签购单和POS凭证等)。

  第二十条 各行可用专用卡发行彩照卡,也可用专用卡与有关单位联合发行联名卡或认同卡。专用卡的彩照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的发行方法比照牡丹信用卡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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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各行发行专用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发展专用卡持卡人应本着领卡自愿的原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推广使用专用卡。

  第二十二条 专用卡纳入牡丹卡业务发展计划,并按照《牡丹卡业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报专用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用卡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解释和修改。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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