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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8女工维权7年仍难以如愿 其中两人已退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1-20 15:59
导读: ■核心提示“我们是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的,我们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补上欠缴多年的保险,我们该去找谁?”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石家庄市各市直部门在该市西清公园举行了法制宣传活动。在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台前,络绎

■核心提示

“我们是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的,我们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补上欠缴多年的保险,我们该去找谁?”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石家庄市各市直部门在该市西清公园举行了法制宣传活动。在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台前,络绎拥挤的咨询人群显示出人们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期待。专门从张家口赶来的赵景丽、李喜琴、赵世红、张秀梅也拿着厚厚的材料前来咨询。

据了解,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赵景丽、赵世红等8名女工的劳动争议作出批复,支持了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在2006年8月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称“该批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务的一个争议焦点”。然而,就在该批复已成各地解决类似劳动争议的参照时,赵景丽、赵世红等人还在为她们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奔走。

■工作10年后的要求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赵景丽等人都是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分别于1987年至1990年参加工作并与银行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续签,但一直在工商银行工作。赵景丽告诉记者:“2001年11月,我们在银行工作都10年多了,银行提出要与我们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柜员合同工专用),我们不同意,但也无奈签了。”赵景丽说她们之所以不愿一年一签,是因为那样太没保障了,按照《劳动法》规定她们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此,2001年12月7日,赵景丽等8名女工一起向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与工商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养老保险、同工同酬等要求。赵景丽向记者解释说:“10多年的工作中,我们一直是临时工待遇,工资待遇与正式员工差距很大。”但她们都没想到,下面的路是那么难走。

赵景丽等人给记者列了一个维权历程:

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她们的申请后,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裁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支持,同工同酬不支持。

2002年4月24日,赵世红等人不服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不支持。

2002年11月29日,又因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30日,由于始终坚持维权,在上诉期间停止工作至今。

2003年8月20口,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适用法律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中止诉讼。

■最高法院作出答复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院的答复是这样的: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由于赵世红等人的案例有一定特殊性和代表性,2006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把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说明,指出张家口分行应当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后,2005年11月13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养老保险的判决内容。

赵景丽说:“有了最高院的答复,还是这样的判决,对合同期限没有明确,养老保险也不管了,我们无法接受。又多次信访。”直到2006年11月2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漫漫维权路,在不堪重负中,原来的8个人中有两人退出了。

■争取7年难如愿

2007年4月26日,赵景丽、赵世红等6人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终审判决。与上次终审判决不同的是,增加了五个字,即:“原告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对养老保险,法院仍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让她们去找行政部门解决。

2007年6月11日,因再审终审判决得不到执行,赵景丽、赵世红等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6月12日,赵景丽、赵世红等依据再审判决书所示,再次向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补缴养老保险申诉书。2007年6月21日,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9月19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让赵景丽、赵世红等人回单位上班,一切问题回原单位自己解决。到单位后,工商银行拿出了特意为她们6人单独制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柜员合同工专用)让她们签字。6人没有签,“合同不是总行的制式合同,是为我们6人特制的,什么待遇都和以前一样,我们提出的合法要求根本达不到,我们不能签。”

赵景丽等人说,拿到再审判决书后,本以为赢了官司,信访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她们去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后,告诉我们‘判决书没有具体内容,我们无法执行,法院不是万能的,你们的问题自己去找工商银行解决,法院不管,我们已执行完了。’但什么手续也没出具。” [page]

赵世红说,后来她们主动去过单位,但只是呆在传达室,没有岗位,没人理睬。她们在申诉和维权的路上艰难行走了7个年头,又回到了事情原来的起点:欠缴20年的养老保险至今未能补缴,工作没了,连生活及吃饭都出现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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