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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骗领12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 透支200多万元

2011-01-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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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记者从徐汇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涉案人员多(被告人16名)、犯罪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案。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庄某、顾某约定,庄某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某帮助庄某将原本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成功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庄某
今天,记者从徐汇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涉案人员多(被告人16名)、犯罪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案。

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庄某、顾某约定,庄某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某帮助庄某将原本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成功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庄某与被告人袁某预谋决定,由袁某组织人员,用收集到的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充他人并伪造相关身份及收入情况,填写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由庄某将上述申请表交给顾某骗领信用卡。袁某指使相关人员用上述方法骗领的信用卡分别从被告人沈某等处的相关单位套取人民币进行恶意透支。经司法会计检验:用上述方法骗领了12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实际透支金额合计人民币2,121,466.16元。

2006年11月及200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建江使用他人信用卡套取人民币2.85万余元。2007年4月至6月,陈建江伙同查乐、王健(均另处),通过填写职务、收入情况虚假的信用卡申请表骗领信用卡,顾某以收取信用额度13%的费用为条件,为王健、查乐提供帮助骗领信用卡。3.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蔡健向顾某提供有关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条件和查询相关信用卡是否申领成功的信息,以便于顾某顺利骗领信用卡和及时获得骗领成功的信息。为此,蔡健收受了顾某给予的钱款不少于人民币3.5万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追究庄某、袁某、沈某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陈建江的刑事责任;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蔡健的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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