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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1.3万不还 天津一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2011-01-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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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男子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现金1.3万余元后赖账不还。天津河西区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这名男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34岁的吴某是天津市一家公司的司机。2005年6月7日,吴某以本人名义申领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
一男子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现金1.3万余元后赖账不还。天津河西区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这名男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34岁的吴某是天津市一家公司的司机。2005年6月7日,吴某以本人名义申领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当月15日,吴某利用该卡透支人民币1.5万元。同年9月2日,吴某在招商银行催收的情况下,偿还现金1550元。此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吴某对尚未偿还的透支款项仍不予归还。

2006年10月27日,招商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11日,吴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吴某将拖欠招商银行的本息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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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几年?信用卡透支10万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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