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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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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10:44
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了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了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对2005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人员、仪器设备、报告等)是否完整;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八)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的条款;
  (九)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二、检查方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2、2005年度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汇总,具体包括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记录表(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记录表(附件3)、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表(附件4)、上海市放射性物质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情况表(附件5),以上资料的统计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同时须提供在统计时间段内所正式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5份(其中粉尘、毒物、物理、个人剂量、外照射水平各1份),若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说明原因;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6),同时提交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附件7);
  5、最新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目录、操作规程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等;
  6、200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二)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有关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开展,具体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检查仪器设备等。
  三、时间安排
  8月份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9月10日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将自查表(附件1)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6)、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附件7)、最新质量体系文件目录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联系人:高智群、刘凤君,电话:64377020-6222,E-mai:gaozhiqun@hs.sh.cn)。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批准的项目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并将上述附件和200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在10月1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9月份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安排)。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10月31日前将本市检查情况书面总结报我局。
  附件1-附件7各单位可从www.hs.sh.cn上下载。
  四、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严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认真听取被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机构,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被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做好自查,认真总结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上海市卫生局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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