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法监[2003]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对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资质审定相关工作程序和条件等规范。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现将资质审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重庆市卫生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二、重庆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并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和对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督工作。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质量控制和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同时,要兼顾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四、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三)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四) 职业健康检查;
(五) 职业病诊断。
申请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由卫生部负责其资质审定。
五、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与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服务项目的具体条件。
六、自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审批职业卫生技术临时服务机构,原临时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在资质审定中不合格者,我局将取消其临时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格,停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有关程序、条件和申请表格等可通过重庆卫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c qwsj.gov.cn)。咨询电话:67706599 68813028 68803215
附件:(略)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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