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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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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10:41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煤安监司综合字[2005]23号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现状,指导和规范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推动煤矿企业抓好职业病防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综合字[2005]23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现状,指导和规范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推动煤矿企业抓好职业病防治,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现状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防治等开展全面调查分析,按附表一、二、三、四的要求填报汇总后连同总结分析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局事故调查司。

  二、时间要求及上报方式
  1. 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请于2006年3月底前上报。统计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2. 上报总结材料、报表的方式为传真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王素锋;传真:010-64464017。
  电子信箱:wangsf@chinasafety.gov.cn。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煤矿企业尘肺病患病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性质 企业数量 企业名称 职工总数 接尘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历年累计受检人数 本年度新增病例数 尘肺累计病例数(含本年度) 本年度尘肺病死亡人数 尘肺病累计死亡人数(含本年度)
Ⅰ期(含Ⅰ+) Ⅱ期(含Ⅱ+) Ⅲ期(含Ⅲ+) 合计 合并结核 Ⅰ期(含Ⅰ+) Ⅱ期(含Ⅱ+) Ⅲ期(含Ⅲ+) 合计 合并结核
国有重点煤矿
合计
地方国有煤矿
乡镇煤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写说明:此表为年度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1.企业数量、企业名称:国有重点煤矿按国有重点矿务局、集团公司的数量、名称填写,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本地区企业数量填写,不填写各企业名称。
2.职工总数、接尘人数:填写相应的本年度人数。接尘人数为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人数。无论职工总数和接尘人数,均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
3.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历年累计受检人数:应检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要求本年度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即为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历年累计受检人数指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以来历年检查人数的总和,包括本年度受检人数。
4.本年度新增病例数:指通过接尘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当年确诊的尘肺病新病例数,按诊断期别分别填写。
5.尘肺累计病例数:指上年度累计尘肺病人数与本年度诊断的新病例数之和。
6.尘肺病死亡人数:为相应年度尘肺病年度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7.尘肺病累计死亡人数:为上年度尘肺死亡的累计尘肺死亡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尘肺病人数之和。
表2: 年度煤矿企业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接触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历年累计受检人数 检出职业病名称 本年度新增病例数 累计病例数(含本年度) 本年度死亡人数 累计死亡人数(含本年度)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写说明:此表为年度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1.企业名称:填写存在除粉尘外的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名称,不区分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只要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即填写相应企业名称。
2.职业危害因素名称:除粉尘外的职业危害因素,例如化学毒物、高温、高湿、放射线、噪声、震动等,每类危害因素需填写具体毒物名称。
3.应测点数: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测定点的原则,对有害因素浓(强)度应该进行定期定点测定的点的数量,
4.实测点数:指在应测点内实际进行了测定的点的数量。
5.合格点数:指测定点的样品浓(强)度未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点的数量。
6.接触人数: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毒物、高温、高湿、放射线、噪声、震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人数。当一名劳动者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危害因素时,则以一种主要有害因素进行统计,统计单位为人。
7.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历年累计受检人数:应检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要求本年度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即为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历年累计受检人数指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以来历年检查人数的总和,包括本年度受检人数。
8.检出职业病名称:对接触其它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所检出的具体的职业病名称。
9.本年度新增病例数:指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当年确诊的职业病新病例数,按诊断期别分别填写。
10.累计病例数(含本年度):指上年度累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诊断的新病例数之和。
11.本年度死亡人数:为相应年度职业病病年度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page]
12.累计死亡人数(含本年度):为上年度职业病死亡的累计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表3: 煤矿粉尘监测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性质 企业数量 企业名称 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数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工作面数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mg/m3) 范 围(mg/m3)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mg/m3) 范 围(mg/m3)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mg/m3) 范 围(mg/m3)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mg/m3) 范 围(mg/m3)
国有重点煤矿
合计
地方国有煤矿
乡镇煤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写说明:此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2005年按年度报,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1.企业数量、企业名称:国有重点煤矿按国有重点矿务局、集团公司的数量、名称填写,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本地区企业数量填写,不填写各企业名称。
2.工作面数: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采煤或掘进工作面总数。
3.应测点数、实测点数: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的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实测点数是应测点中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
4.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以原卫生标准的最高允许浓度MAC限值为依据)。
5.粉尘的平均值和范围:分别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和最大、最小值。
表4: 煤矿企业职防机构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职防机构名称 经费来源(万元) 人员情况 卫生服务资质情况 职业病治疗床位数 主要设备情况
财政 自筹 企业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它 职业病诊断 健康监护 评价 检测 测尘仪 天平 分光光度计 健康查体车 肺功能仪 高千伏X光机 X线衍射仪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写说明:
1.职防机构名称:职防机构的对外名称,应为工商管理注册名称,与单位印章一致。
2.经费来源:该项被分成包括财政全额拨付、自筹和企业三部分填写。有的职防机构经费来自于财政拨付和企业自筹两部分;这样情况在三个格子中可同时填写具体数量。如:在'财政'栏目中填写'280万元',同时在'自筹'栏目中填写'100'万元等。
3.人员情况:具体填写各类人员的具体人数。各类人员均为现在岗人数。
4.卫生服务资质情况:卫生服务资质应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质、粉尘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质、评价资质和检测资质四种,这种资质均应为具有有资质的在相应的栏中填'1',无资质的填'0',不得空格。
5.职业病治疗床位数:具体填写现有的纯为职业病治疗或观察治疗的床位数,不包括综合病床。
6.主要设备情况:各栏中应按照该设备具体数量填写,无该设备填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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