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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的资格

2017-08-1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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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信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那么要做一位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而信托委托人的权利又有哪些?

  一、信托委托

  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委托人我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水平的特殊考虑。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知情权。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三、信托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信托委托人条件在《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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