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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信托感悟:使命感·危机感·科学发展

2013-01-1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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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使命感信托制度是我国法律和文化传统中所没有的。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信托制度,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是法制建设和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成为资本充足、内

一、使命感

信托制度是我国法律和文化传统中所没有的。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信托制度,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是法制建设和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高度,要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高度,要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高度,看待信托公司的发展问题。

信托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世界上三大金融中心——纽约、伦敦、东京,其所在的国家——美国、英国、日本,是信托业最发达的三个国家,这不是巧合而是有内在联系的。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是缺乏长期投资的资金。为什么缺乏长期投资的资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信托业缺失。信托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积累财富,信托业缺失自然导致长期投资资金的缺乏。信托业发展缓慢已经阻碍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在书写中国信托事业发展的历史,一定要有在中国建立和发展信托事业的热情和使命感,进而把这种热情和使命感转化到行动上来,否则信托公司目前被边缘化的局面就难以打破。(编辑)

二、危机感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四大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商业银行以存款、贷款为基本业务,以获取利差为盈利基本模式;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为基本业务,以经纪业务佣金、承销费、自营差价收入为盈利基本模式;保险公司以财险、寿险为基本业务,以保费收入及其投资产生的收益与保险赔付之间的差额为盈利基本模式。它们的基本盈利模式都是独占的,存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做,证券经纪和承销只能由证券公司做,保险只能由保险公司做;而且面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则不同。理论上信托公司的基本业务是信托,基本盈利模式是收取信托财产的管理费。但实际上,目前监管机构对信托业务只能私募的限制使信托公司无法做大信托财产规模;另一方面,其他金融机构以各种方式不断挤压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例如商业银行做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本质上属于信托业务,我国目前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即将搞的“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也属于信托业务,年金在国际上都是通过设立信托而运用(例如美国、日本均如此),但目前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也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受托人资格。这样,信托公司目前处于内有监管机构捆住手脚、外有其他金融机构不断挤压的局面,处境十分险恶,面临生存危机。这种情况如果不改变,如果信托公司连生存都维持不了,出于生存和盈利压力就难免开展一些不那么规范、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再怎么监管也没用。不发展是信托公司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信托公司,尤其是监管机构,要有危机感,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为信托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刘明康主席“信托业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指示落到实处。 (编辑)

三、科学发展

就是说,要以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分析和处理信托业发展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信托在我国是全新的事物,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关心中国信托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只有抱着科学理性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才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找到信托业正确的发展道路,才能少犯一些错误、不犯致命的错误。下面谈几点具体看法。

首先,正确看待信托公司目前的问题。前一段时间,个别信托公司出现问题后,一些媒体大肆炒作,给整个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客观地讲,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四大金融机构中,整体上信托公司的问题是最小的。信托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部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部分是由于信托业尚在探索之中而产生的发展中的问题,部分是由于监管力量不足而造成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逐步解决的。信托公司作为一个行业仍然是健康的。

其次,要理直气壮地宣传信托。信托公司过去走了不少弯路,而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开展只有短短两年时间,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信托公司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误解是很正常的。国际上,信托发展得很好,为什么在中国就不能发展得很好?监管机构、信托公司、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宣传信托。证监会总是说,资本市场前景光明。保监会也总是说,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现在对信托业的正面宣传太少。发展信托业是正大光明的事,要加强正面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信托业发展的重视和信心。

第三,要学习借鉴国际的经验,这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一条捷径。国际上信托业发展己很成熟,无论是英国、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日本这样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即使信托制度引入时间不长的我国台湾地区其信托法律制度也基本成型。我们完全可以向他们学习。信托业的发展要吸取证券市场的教训,证券市场搞了十几年,到头来发现竟然不是个“市场化”的市场,需要“推倒重来”,现在就在为以前不科学的发展付出沉重代价。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使信托业的发展一开始就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之上,可以使信托业不要再次走弯路,不要再犯证券市场那样的错误。

第四,要有信托业发展的规划。信托公司究竟应该做些什么业务,哪些业务先做,哪些业务后做,哪些业务现在已经具备条件去做,哪些业务要创造条件去做,都应该做好规划。还要规划信托业的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健全法规,否则在法规制定上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境地,不仅使法规体系比较混乱,而且使监管机构疲于“救火”、信托公司因总是面临不确定的政策法规环境而无所适从。[page]

第五,信托业务急需标准化。现在,恐怕没有一个金融领域象信托业那样缺乏标准化。对信托业务的表述业内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具体到信托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损整个行业的形象,加大委托人进行信息鉴别的成本,使信托公司自由发挥余地过大而易于出问题,还不利于监管,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对新生的信托业的发展将是致命的。建议监管机构组织信托业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抓紧推出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制定标准化的信托合同文本和信息披露格式,确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开展业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使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在制度安排上就是风险可控的。对每一类业务都要进行标准化。最近银监会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做了标准化,是个非常好的开端。

第六,信托产品一定要走向公募。信托公司是受到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公众型金融机构,这样的机构都是面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均如此,为什么信托公司要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呢?很多人以为公募的风险比私募大,其实不然,公募的风险实际上比私募小。公募受到严格监管,并有严格信息披露的要求,私募则相反。国际上之所以对私募的客户规定有较高的门槛,就是因为私募的风险比公募大,所以要求私募的投资者要有比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个别信托公司最近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说明目前对信托产品采取的私募——报备模式蕴涵着很大风险。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也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例子:基金是公募,现在发展势头良好;证券公司的受托理财是私募的,则问题重重。因此,一定要以公募——审批——严格信息披露的模式取代目前私募——报备的模式,这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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