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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他益信托的联系

2014-08-2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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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族信托在国内尚属新鲜事物,家族信托着眼于家族财富传承,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信托产品相比,一大特色是它是“他益信托”。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家族信托在国内尚属新鲜事物,而在国外它已经非常成熟,很多富豪都选择家族信托进行财产传承,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都是通过家族信托来进行财富管理。李嘉诚曾经说过,在他心中有“第三个儿子”,而这个“儿子”就是指成立于1980年的“李嘉诚基金会”,也就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着眼于家族财富传承,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信托产品相比,一大特色是它是“他益信托”。

  1、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关利益都归属于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客户)和受托人(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人。

  信托业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由于法规规范以及政策监管方面的要求,在我国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由于我国信托业务的开展多以信托财产的增值、而非财产转移和继承为最终目的,导致我国信托业务中以自益信托居多。

  2、海外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的差别。

  海外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的差别除了主体结构不同外,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上。一、为了保护他益信托契约受益人之受益权,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得任意变更受益人、终止信托、处分受益人之权利。二、他益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得共同终止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非同一人,或委托人仅为受益人中之一人,欲终止信托,需委托人及受益人共同为之。

  3、国内法律对他益信托规定不明晰。

  由于立法时间尚早(2001年)、受时代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未直接提及他益信托,仅在多受益人、继承人方面做了相关规定。隐约提及他益受益人的条款:第四十六条“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十五条“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再例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第五条);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第二十九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这些条款都体现和强化了我国信托业务的自益性质。

  4、国内他益信托尚难全面繁荣。

  家族信托海外繁荣的主因有三:1、财富保全与继承:当企业传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时,按遗产分割法传承的话,股权势必散落到数十个亲属股东手中,松散的股权可能令企业的所有权面临极大的挑战。2、隐私保护: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控制上市企业的股权,能帮助他们保护隐私,因为家族信托下的受益份额有多少,公众将不得而知。3、避税也是家族信托受欢迎的原因。

  相较之下,国内投资者对他益信托比较陌生,主因是作为他益信托主要分类之一的家族信托尚不繁荣。原因主要有二:1、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2、国内目前并不征收遗产税,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所以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现在并没有太多的意义,一旦开征遗产税,国内的富裕族群或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地接受信托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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