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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第三人

2014-06-3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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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托人因有形式所有权,故可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所有的信托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满的,必然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进行活动,而信托目的又不得随意更改,受托人也不...

  受托人因有形式所有权,故可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所有的信托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满的,必然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进行活动,而信托目的又不得随意更改,受托人也不能随意撤销信托。那么受托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信托事务违犯了信托目的时效力如何?对这个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英美信托法,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对在管理中所引起的任何合同或其他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在签署合同时表明其严格作为受托人而非以个人的能力签署合同,信托法自动确保受托人避免基于合同所负的个人责任。

  我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了委托人的救济权,包括申请撤销权和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权。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但也与受托人自己固有财产相区分。如果受托人就其为信托财产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任何与受托人缔结契约的相对人,都只能就信托财产的范围获得补偿,而不能及于受托人。即受托人死亡、破产时,也不能将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遗产或者破产清算财产。这表现为:受托人经营管理自己固有财产而产生的个人债务之债权人,不能对受托人名义下的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同时,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中所产生的债权人,不能向其他的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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