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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你了解多少

2015-12-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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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慈善信托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

行为

  1、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根据英美信托法理论的概括,慈善事业是指对社会有价值或有重要社会意义的事业;它包括发展济贫、教育、宗教、医疗、体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市政建设等各方面的事业。

  2、慈善信托的分类

  济贫信托

  推广宗教信托

  推广教育信托

  惠及社会的其它用途信托

  3、慈善信托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于委托人

  关于慈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处理,慈善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这是国际上普遍适用于公益慈善信托的“近似原则”。

  有人提出,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

  慈善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慈善法已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先签订信托文件设置几年慈善信托,然后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慈善信托终止后慈善信托财产(包括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慈善信托,只要进入了公益慈善的范围,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应再由委托人回收。私益信托可以中途解除契约而终止,信托财产可以归属受益人或委托人所有。而慈善信托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慈善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4、慈善信托的业务流程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 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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