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内容的严谨性、论据合法性,执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监察决定书;证据提出;执行程序;执行权限
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经过不断摸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渐进的轨道。最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执法工作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加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1 关于执法文书内容记载完备性
(1)《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内容大多为具体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据依法应当列明。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上在查明的违法事实后面增添“依据(法条)……”另,鉴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该文书实施罚款。
(2)《行政处罚法》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后面加添“以上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3)《煤矿安全监察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格、会计资格、医师资格、教师资格等,有资格未必从事某职业,但无资格则不得从事某职业。通过吊销矿长资格达到撤职目的,另外,也可以直接将其作为一种能力罚来运用,如宣布其为“××行业禁入者”,“×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建议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双罚制”。可与监察部门一同联合行文直接处分,在对单位处罚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能力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