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失效]

2011-06-10 11: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安全生产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注:本篇法规已被《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废止各

  *注:本篇法规已被《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减少矿山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保障矿山职工安全与健康,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召开了国家计委、国家材料投资公司等九个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总公司)及部分省劳动部门参加的工作研讨会,征求了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已修改完善,予以颁发。

  该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请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竣工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应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内容见附件1)。建设项目验收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总结》(以下简称《设计总结》)。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编写建设项目的《专篇》、《设计总结》及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负责。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和设施的“三同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批准施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验收投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分级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劳动部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包括受中央各部门委托)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地(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审查验收的部门应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年度计划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送给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审查前15天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并提前报送设计说明书,包括《专篇》及主要附图。建设单位须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表。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后,建设项目才能被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单独进行安全卫生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如果在建设中需修改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项目,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步安全检查,达到安全试生产条件,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设计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个月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以及关于工程进度,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单独在竣工预验收前进行安全与工业卫生预验收。

  第十九条 在正式验收中,劳动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听取设计、建设单位的设计工作报告和建设工作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四)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将验收意见填入验收审查表。验收合格的矿山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

  第一节 设计依据及工程概述

  第一条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规定。

  第二条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设计依据。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任务、范围、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第四条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节 地质安全与总图设计(初步设计中有的可不重复)

  第一条 职业病、安全教育装置和设施。

  9.劳动保护、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科研。

  10.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条 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机构及人员配备(指有机构和人员承担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1.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仪器、仪表和设施的维修及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投资表。

  第十二节 有关图纸(初步设计中有的可不重复)

  1.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提升井筒内的管线、设备布置断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巷道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网络图。图中须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位置、风量、负压、风阻。通风系统要求采用轴侧投影示意图。

  3.矿山地质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图。

  4.露天矿围岩、尾矿库初期坝基、排土场地基工程地质勘探图。

  5.矿山防灭火系统图,图中须标明水池、管路布置、消防栓、防火监测系统,消防材料位置等。

  6.水(尾)砂充填的矿井充填系统图。图中须标明水池、水(尾)砂制备站,管路布置和充填信号系统等。

  7.矿山排水系统图。图中要标出水仓,排水泵房、排水管、防止穿水淹井设施的位置。

  8.矿山防尘供水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水池位置和容量、管路系统、喷头装置的位置。

  9.矿山运输系统图。包括井下、平硐溜井、斜坡箕斗、胶带运输机、汽车、铁路运输等。

  10.采矿方法及采矿区(中段)巷道布置图。

  11.井底车场平面布置图。

  12.矿山供电系统图、通讯系统图。标明设备布置位置和电话布置位置。

  13.煤硫共生矿的沼气、二氧化碳监测系统布置图。

  14.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布置图。

  15.选矿工艺流程示意图。

  16.矿区生产、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水池位置、容量、管路系统,消防栓位置等。

  17.矿山地面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

  18.矿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尾矿、尾水、废碴(渣)、废液的输送路线和堆存位置,工业及民用主要建筑和设施,主要生活、福利卫生设施,交通和矿属各基层单位位置等)。

  19.尾矿库平面图。库容曲线图和堆坝工艺流程示意图。

  20.排土场布置图。

  21.其它图纸。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464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安全生产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安全生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