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册资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