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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为房主建房受伤,房主、雇主谁担责

2011-06-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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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4年4月,村民胡某因修建自家住房与村民邓某口头协商:将该房屋的劳务按地平方以每平方米26元的价格承包给邓某。邓某便联系工人做工,工人的报酬按天数计算,邓某与工人同工同酬,邓某在胡某处领取承包款后,工人再在邓某处领取报酬。李某经人介绍也前往邓某

  案情:

  2004年4月,村民胡某因修建自家住房与村民邓某口头协商:将该房屋的劳务按地平方以每平方米26元的价格承包给邓某。邓某便联系工人做工,工人的报酬按天数计算,邓某与工人同工同酬,邓某在胡某处领取承包款后,工人再在邓某处领取报酬。李某经人介绍也前往邓某所承包劳务的房屋做工。2004年4月27日上午,李某做工中,由于胡某提供的搭外架的绳子断裂,致使李某从六米多高的外架上摔至地上受伤。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28692.66元。经法医鉴定为Ⅷ伤残。李某以胡某、邓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胡某因建房将该房的修建工作以每平方米26元的价格承包给邓某,邓某承包后联系李某等人前往做工,邓某是李某的雇主,李某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诉请雇主邓某承担赔偿责任,房主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提供的绳索导致事故的发生,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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