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14日13时40分,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处三公司,在西安市某大酒店主楼B段进行拆除58米高的ST—2A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作业中,发生电梯笼失控,从52米的高空坠落的西安安全、而宋在发现限速器发生动作后,不是设法修复,却擅自将限速器整体拆除,使梯笼失掉了安全保证。
2.限速器被拆除后,电梯已处于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电磁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只能增加,绝不允许有丝毫减少,以确保人刹车。但是宋违章松开电磁制动器刹车和调松电磁制动器,减少了制动力矩,加速了坠落速度。
3.保险钢丝绳挂设不当又未进行验算。致使直径12.5毫米的钢丝绳在梯宠失控自由坠落时,抵不住巨大冲击力,被导轨架上角铁切断,没有起到保险作用。
4.厂方提供的人货两用施工电梯说明书的型号和设备电气原理因与实物不符,使现场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性能了解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抢工组组长王某,因对三公司的拆除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把关,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2.建筑安装工程处党委副书记、抢工组副组长王某;副处长、抢工组副组长刘某,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记过处分。
3.三公司经理,拆除电梯的现场指挥黄某,工作马虎草率,指挥失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公司经理职务,降为一般干部处分。
4.三公司党总支书记熊某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5.安监科主任监察员邹某,6月14日13时30分未按时和拆御人员一起上班,履行监察职责。14时才到达工地,对本次事故负有监察不力的责任,决定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