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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

2011-03-1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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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上指出,要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行为。据介绍,今年以来,特别是国务院9月24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安监系统组织开展打击非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上指出,要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行为。

  据介绍,今年以来,特别是国务院9月24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安监系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深入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依法认真查处事故。10月份尽管没有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同比也减少了2起,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赵铁锤分析认为,当前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违规违章屡禁不止,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管理松弛,瞒报事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此,他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行为。

  记者从视频会议上获悉,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出公告,公布了今年1至10月以来42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名单。这些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包括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特别重大溃坝事故责任单位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者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等。公告称,此举旨在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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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想咨询一下:交通通事故中的,事故大小是如何划分的,在那部法律、法规上可以查到,谢谢!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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