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上的物是指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调整民法典性有物权,例如;毒品。
3、网络游戏买到的虚拟财产或打到的装备买卖,属于不合法虚拟财产。
法律允许合法买卖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为民法中的物,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
根据虚拟财产物理特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划分。从动产与不动产的角度划分,虚拟财产属于动产;从有形与无形的角度划分,拟财产又属于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具有民法规定的权利特征:
(1)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
(3)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它同时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
1.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变动模式
在网络游戏道具交易的实例中,不同用户将用以交易的道具、虚拟货币等放置于交易界面,待双方确认、交易完成后,该道具在出让人的账号中消失,而在受让人的账号中出现。可见,网络游戏道具的权利变动并非于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而是通过移转对游戏道具事实上的管领力完成,这与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相近。
网络服务平台的账号也存在交易的可能。就非实名制账号而言,其事实上的管领力体现为用户知晓账号和密码及一系列密码找回信息,该转让过程与交付存货仓库的钥匙相类似。就实名制账号而言,转让必须将账号的实名权利人由出让人变更为受让人,这一过程与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相类似。可见,账号的交易属于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
2.无权处分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交易安全保护
典型的无权处分是出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出卖他人的网络游戏道具和网络服务平台账号。若事实上管领网络虚拟财产的是无权利人,同样将产生权利外观,这类似于无权利人占有动产,或无权利人被错误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应认定受让人取得该网络虚拟财产。对此结论,在物权说之下,可径直以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解释。而依债权说,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用户对运营商的债权,债权说可选择的解释路径是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外部表征视作债权证明文件。诚如是,债权说在逻辑环节上更繁琐且需类推适用,稍逊一筹。
3.多重让与网络虚拟财产中的权利归属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变动发生于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管领力之时,即便后买受人所订立的合同在后,其也可优先于前买受人而取得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前后两个买受人之间也不因此发生不当得利。这一价值判断结论与物权变动的解释路径基本契合。考察债权说,指名债权让与的规则显然与这一价值判断结论不符,即便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证书债权,也同样存在逻辑障碍。当然,若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证券债权,可以较为圆融地解释上述结论,但其解释成本终究高于物权说。
以上就是网络虚拟财产于物吗的相关内容。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