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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6-26 15:03
导读: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一是看其是否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评价意义上的价值,二是要看虚拟财产作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存在,对虚拟财产的利用和相关行为是否仅在...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一是看其是否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评价意义上的价值,二是要看虚拟财产作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存在,对虚拟财产的利用和相关行为是否仅在虚拟空间中获得自足,还是能够现实地激惹某种现实社会关系的发生,第三要看这种以虚拟财产为核心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是否应当被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即该虚拟财产上是否能够设立某种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侵害是否严重到了一定程度,必须有刑法的介入才能保护。笔者将前者称为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价值基础,将后两者合并为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现实基础。

  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价值基础:虚拟财产的个别交易及其产业化

  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具有以下三个法律上相关的特性:竞争性(rivalrousness),持久性(persistence)和互相连接性(interconnectivity)。竞争性使得一个物品的所有人排除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使“我”可以投资“我”的财产而不用担心别人会夺走它;持久性通过确保“我”的财产持久存在而保护“我”的投资;他人使用我的资源使得我的资源变得是可欲的、可市场化的,互相连接性使得我的财产增值。正是这些特质使得虚拟财产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随之而来的便是是虚拟财产网上或网下交易市场的形成。经考察,虚拟财产市场的形成大体有四种模式:

  1、游戏者之间直接买卖虚拟财产

  这是最类似于现实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需要交易虚拟财产的游戏者往往是一些专门的网络即时聊天工具或EMAIL、电话等通信手段进行要约和承诺,买房可以支付现实的货币,也可以是特定种类的网络货币,甚至是物物交换。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双方付款和财产交付的方式各有不同。目前,游戏者之间进行虚拟财产私下交易,已经成为网络游戏业内司空见惯的事情,单项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

  2、网络游戏币的代练产业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随着网络游戏风靡全球,国外部分没有足够时间花费在游戏上的玩家将目光投向中国——他们用现实的货币购买我国青年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以满足他们在游戏中的支出。而由此衍生的“网络游戏”金币代练产业,由于缺少科学监管等原因,正使我国部分青年沦为国外游戏玩家的“网络劳工”。这种交易模式不同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既可以看作是一种雇佣关系——一方出钱,一方出力,劳动成果归前者,也可以看作是职业玩家谋生的行当。

  3、中间商:虚拟财产交易的枢纽

  虚拟财产交易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润,由此产生了一些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的中间商。一些较大的中间商拥有成百上千固定的“下家”和“上家”作为虚拟财产的采购来源和销售对象,尤其是那些对虚拟财产的需求和供应数量相当庞大的游戏团体,往往成为这些中间商大额买单和大额卖单的最主要来源。

  4、商业资本:虚拟财产产业化的推动力量

  在虚拟财产庞大的市场交易当中,个体交易或简单的买进卖出,远不足以体现交易的整体规模。在这个市场体系里,联营商的存在和巨大商业资本的融入才是其生命的动脉。由于个人中间商的渠道一般都比较有限,所以他们需要联营合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在游戏服务器中直接求购、叫卖或通过论坛、网站接单,其他人则通过自有渠道供货、出货,事后按约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形成一定的跨省市采购、分销网络。在国内网络游戏及地下交易迅速繁荣的情况下,除了这些跨省作战的联营商以外,一些传统企业和机构也开始关注这一市场,并借助资金密集优势组建“低下游戏公司”,操纵地下交易市场,从而成为促进交易产业化、维系虚拟财产地下交易产业链的龙头和主力。但是,由于目前国家政策不明朗,网络游戏地下交易还缺乏法律认可,所以身为传统企业和机构的投资方一般不会直接出面。常见的方式是体外运作,成立壳公司并注入一定资金,由壳公司租赁场地,招聘大量职业玩家集中打游戏,从而以低廉的价格迅速生产大量的虚拟物品,然后通过中间商出货。其中有不少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外贸型企业。

  目前,虚拟世界里的商业贸易——包括虚拟财产的现金交易和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迅速激增。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网上的虚拟财产交易额超过15亿美元,以现实货币计算,预期收入将近10亿美元。有人估计,虚拟物品二级市场的交易额超过了88亿美元,且交易规模在继续扩大。作为网络游戏后起之秀的中国,伴随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大,其虚拟财产的交易数额也非常可观。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不确定,但它的财产性、价值性以及产业化的巨大空间与前景,使得它应被视为是一种法益,即为国家和社会所公知公认的并以国家法律加以保护的社会、国家、个人等利益单元以及社会生活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基本价值,进而上升为刑法的法益。只有将之视为法益,利用法律对之加以规制和保护,虚拟财产交易才能走上正规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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