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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14-05-0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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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合同法上的保护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游戏服务商的游戏账号注册条款应视为要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一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成功,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

  (一) 合同法上的保护

  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游戏服务商的游戏账号注册条款应视为要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一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成功,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个合同关系中, 玩家负有向游戏服务商支付游戏使用费以及遵守游戏服务商制定的相关游戏规则的义务。游戏服务商则负有向玩家提供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游戏服务商以玩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玩家因此将游戏服务商诉至法院的案例。在处理这类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游戏服务商在游戏账号注册条款中往往预先设定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由于服务商在制定这些条款时未与玩家协商, 且这类条款长期重复使用,根据《合同法》第39 条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宜把游戏服务商制定的游戏账号注册内容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院在认定玩家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注意审查此类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游戏服务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玩家责任的条款以及免除游戏服务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玩家网络虚拟财产损失的条款。如果属于这一类条款,则法院应认定此类条款无效。如果玩家违反的是此类无效条款,则应当认定玩家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的解除

  如果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条款,且玩家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94 条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游戏服务商有权解除合同,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服务合同的解除存在较大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一般服务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违约方实际占有的财产的消灭。而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的解除将导致玩家花费大量精力、时间以及货币取得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基于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解除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在游戏服务商解除合同前,服务商应提前通知玩家。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即将停止玩家账号的使用和在停止玩家账号使用前,玩家向第三人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为了给玩家充足的时间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商确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期限不应低于1个月, 自玩家收到通知之日起起算。如果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提供的个人通信信息是虚假的,导致游戏服务商无法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前通知玩家,则游戏服务商不对玩家因此而导致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 玩家对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异议的,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在玩家提出异议的期间以及玩家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异议是否合理的期间,游戏服务商不得停止其游戏账号的使用。至于玩家提出异议的期限, 笔者认为以1个月为宜, 自玩家收到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算。

  第三, 玩家在收到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通知中确定的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内转让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玩家未在该期限内转让其拥的有网络虚拟财产,则服务商不对因停止玩家账号的使用给玩家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玩家提出异议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的,则玩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其他玩家转让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该合理期限以1个月为宜,自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异议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四, 游戏服务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玩家后,解除的效果发生, 游戏服务商即可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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