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虚拟财产

2012-11-29 16: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网络侵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网络侵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但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但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货币及游戏角色的账号(ID)等。

  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虚拟”,认为只要以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狭义的概念偏重于“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且必须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 “货币”、“装备”、“宠物”等物品。由于狭义的虚拟财产已经超脱了纯粹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现实发生了联系,并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而成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财物。

  虚拟财产是否也能够像传统的财产类型那样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就必须对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和其它财产类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虚拟财产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稀缺性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通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效用性,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合法性。

  3)稀缺性。

  同样,网络上的虚拟物品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备上述的这些特征。

  由于虚拟财产必定是能满足玩家的需求而具有使用价值,且未被法律所禁止,故前两项要求均已满足自不待言。关于稀缺性,玩家为了获得某项虚拟物品,往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个人智力和技巧的运用,花费数百小时一无所获也很常见。另外,网络运营商对虚拟物品数量的控制也会影响到市场供求关系,就如同现实环境中商品的生产商不会无限制地供应某种商品一样。因此,虚拟物品也具有财产的稀缺性特点。

  二、有价性

  就使用价值来说,它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娱乐身心等精神生活,而且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利益,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就价值来说,虚拟财产往往经过创造者的个人劳动、持有者的真实财物付出等手段获得,凝结了人们的大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三、时效性

  网络游戏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然依据游戏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来决定服务,因而该服务有一定的期限,而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游戏经营服务状况,所以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一定的期限性。

  四、相对可控性

  所谓可控性,是指能为人力所控制,即人们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支配。对于此点,必须说明的是,虽然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登陆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但实际上这些虚拟财产的有关数据均存放于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之上。因此玩家对于虚拟物品的可控性会受到服务器及服务厂商运营状况的巨大影响,具有相对性。这也是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物权法视野下有体物可被直接、有效支配的显著性差异。

网络侵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39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网络侵权律师团,我在网络侵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